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公众口罩使用指南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0-02-23 来源:云南省的疾控中心 浏览:51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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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第10号通告《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按照分区分级防控原则,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特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人群

  适用于普通人群、出行人员、居家隔离人员、特定行业人员(其中:医务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按院内感染控制要求佩戴)。

  二、佩戴原则

  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探视的公众,有发热、咳嗽、咽痛等呼吸道症状人员,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见第10号通告,今后以适时公告结果为准),对不同风险级别地区的公众佩戴口罩的建议如下:

  (一)低风险地区:

  除有呼吸道症状和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探视的公众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外,其他人员不建议佩戴。

  (二)中风险地区:

  1.从事与疫情相关的行政管理、警察、保安、快递人员、居家隔离及其共同生活人员选择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在超市、商场、交通工具、餐厅、会议室、电梯、生产车间、厂矿、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逗留的公众建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单独室内外活动、空旷通风良好且人员不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建议佩戴口罩。

  (三)高风险地区:

  1.公众在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超市、商场、交通工具、电梯等人群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

  2.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在岗期间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

  三、使用事项

  (一)在保障公众健康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口罩使用时间和使用次数。

  (二)口罩佩戴前按规程洗手,佩戴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

  (三)口罩保存和处置。

  1.如需再次使用的口罩,可悬挂在洁净、干燥通风处,或将其放置在清洁、透气的纸袋中。口罩需单独存放,避免彼此接触,并标识口罩使用人员;

  2.医用标准防护口罩不能清洗,也不可使用消毒剂、加热等方法进行消毒;

  3.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及时清运。在医疗机构、高风险地区重点场所佩戴的废弃口罩按医疗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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